沈阳财会logo
首页 公司介绍 服务项目 常见问题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客户专区 联系我们
沈阳会计服务-代理记账专家


代理记账常见问题
  • 代理记账常见问题
  •  
    代理记账常见问题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常见问题 > 代理记账常见问题 >

    外资代表处会计处理处理方法|沈阳兼职会计联盟



    添加时间:2013-09-09 22:15 来源: 浏览:  

    外资代表处没有经营业务,因此只交纳企业所得税。
    报税时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企代表处根据总分类账填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填报利润表时:
    1、将经费支出总额填入利润表的费用项目,
    2、再按经费支出总额换算推断企业利润
       企业利润=经费支出总额/税务局核定的利润率
    3、再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填入所得税费用
       应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利润×适用税率
    一、如果总公司对办事处的拨款属于经费开支的话,可以这样账务处理:
    1、收到总公司拨款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经费收入
    2、发生费用支出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3、月末或年末,将经费收入、支出结转到“经费结余”科目中。

    二、总公司拨款时已记的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可以将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经费收入”科目。即:
    借:其他应付款
    贷:经费收入

    1、先将其他应付款转入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贷:经费收入

    2、然后将经费收入结转利润中
    借:经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一般设一本总分类账、一本银行存款日记账、一本现金日记账、一本明细分分类账就可以了(含费用、固定资产)常用的科目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经费收入、经费支出、经费结余等。

    附代表处纳税:
    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三、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四、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不予征税的规定 (一)、代表机构从事以下业务可不予征税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代表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活动基本情况;该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的商品贸易合同; 5、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 6、中国境内企业将商品销售给总机构的发票或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的书面免税申请(包括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免税的理由);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投拆与咨询 | 代理记账 | 
    沈阳澳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辽ICP备15002363号
    一部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森商务广场  
    二部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新诚大数码广场  
    三部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浦江苑  
    快捷服务热线:024-22798876 1599882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