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由代表机构自行确定纳税方式,凡是采用按实际申报纳税的代表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1)代表机构自从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资料后,在当季度终了之前,请携带下列资料到申报大厅10号窗口办理网上申报批准手续: A 书面申请 B 税务登记证副本 C 数字证书责任书(一式二份) D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电子申报表(一式二份) (2)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事项通知书》的规定,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履行网上纳税申报手续,并将网上申报后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一份,已完税的税收缴款书第六联原件,在规定的时限内邮寄或送到纳税申报窗口,逾期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3)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应在网上履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手续,并将网上申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逾期将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4)若代表机构已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在未领取完税证明以前,必须按期履行申报手续,否则按未按期申报予以处罚。 (5)按实际申报纳税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30%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额×地方所得税税率3% 应纳所得税总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地方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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