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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代表处应注意的问题
添加时间:2015-01-27 14:06 来源:admin 浏览:
外资代表处即外国注册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简称,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神力的,从事与该外国公司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质的办事机构。
首先,外资代表处是不具备注册公司法人资格并且不得从事与营利性有关的经营活动。若是外资代表处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是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宣传活动或是与其产品销售、境内采购等相关活动则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其次,在设立外资代表处时,外国注册公司应当提供其所在国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此证明还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可。
最后,该外国注册公司应委派一名首席代表,其在职责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的申请文件。若首席代表为中国公民,还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首席代表及外资代表处的其他代表总共不得超过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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