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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5-01-27 14:19 来源:admin 浏览: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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