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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添加时间:2015-01-28 09:46 来源:admin 浏览: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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