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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业务办理经营许可该如何办理



    添加时间:2015-01-27 15:16 来源:admin 浏览: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非经营性ICP主要是指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根据北京市互联网站信息服务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现将申办此项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负责申办单位的前期受理和审核工作。申办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市场监管处审核。相关的咨询可咨询相关中介单位。

    二、沈阳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ICP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我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类)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

    三、属于非经营性ICP的单位,在办理备案时,须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将填写完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场监管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的登记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备案单位持有并作为已经备案的证明向ISP或电信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我局不再另发审核批准文件。

    四、ICP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五、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2000)208号"关于贯彻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ICP的服务内容中含有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严格执行ICP管理办法第九条和BBS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原则上不开办BBS服务栏目。

    七、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或其他电信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上网方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发前已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于即日起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ISP设置网站的,同此办理)。补办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

    九、我局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已发放ICP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情况。

    十、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报送的材料见附件一;非营业性ICP应填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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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9.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背景分析;
    (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3)盈利模式介绍;
    (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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