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财会logo
首页 公司介绍 服务项目 常见问题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客户专区 联系我们
沈阳会计服务-代理记账专家


专项审批
  • 专项审批
  •  
    专项审批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服务项目 > 专项审批 >

    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程序



    添加时间:2015-01-27 15:18 来源:admin 浏览:  

    申请事项: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程序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受理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一)《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受理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科长。
    审理标准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审理岗位职责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主管出版物发行业副主任。
    审定标准设立申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批准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的,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并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时限:15个工作日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投拆与咨询 | 代理记账 | 
    沈阳澳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辽ICP备15002363号
    一部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森商务广场  
    二部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新诚大数码广场  
    三部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浦江苑  
    快捷服务热线:024-22798876 1599882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