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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续延换证、变更)审批



    添加时间:2015-01-27 15:27 来源:admin 浏览: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9.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背景分析;
    (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3)盈利模式介绍;
    (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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